法律能够允许木子美性爱日记继续火爆网络吗?

2003-11-21 12:37 HAOHI.COM 笨嘴拙舌

《木子美:那个在新浪被全国人民咒骂的著名女人,此刻与我没有关系》———这是在“博客中国”网上因发表私人日记而走红的木子美于11月16日推出的日记的题目,日记里说:“我是怎么生活的,我就怎么记录,哪怕被干扰、被破坏,哪怕男人们谈‘木’色变。”


  木子美,目前网络最红的人物,一个发表性爱日记的女性网络作者。她原名李丽,以前因在广州某城市白领读物开设以不同性爱体验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专栏,在小范围内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今年6月19日起,木子美开始在“博客中国”开辟了一个网上空间,发表名为《遗情书》的私人日记,记述其与不同男性之间的性爱经历,当时访问量并不大。至8月某日,木子美在《遗情书》中记录了她与广州某著名摇滚乐手的“一夜情”故事。与以往的写作风格一样,故事以白描的手法,再现了她与这名乐手做爱时的大量细节。她在日记中直呼该乐手的真实姓名,并对其技巧和能力进行了描述。木子美由此“一炮而红”。有网民评论《遗情书》是性爱日记,木子美则是继卫慧、九丹之后的又一用“身体”写作的作家。但也有人说,卫慧和九丹与她的作品相比,只能自叹“纯情”。


  进入10月中旬以来,该性爱日记《遗情书》的访问量每天近20万次,并以每天6000次以上的速度增长,成为中国点击率最高的私人网页之一。木子美的性爱日记曾两次被关闭。木子美在关闭日记前的一个小时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她已不堪忍受越来越多的网民在看完她的日记后对她展开谩骂及攻击。但一些自称“木迷”者———木子美的发烧友认为木子美应该“走自己的路”。一天后,她的日记又恢复了正常,虽然过去的内容已被全部屏蔽,但新的性爱日记仍源源不断地刊出。


  木子美的报道被门户网站转载后,木子美也开始走进公众视野,当天发布木子美日记的网站由于流量过大而宕机,另一个与之名称相近的IT类网站访问量则暴增十倍。


  木子美的生活态度、“写作”方式所引发的多方位多角度的广泛争议和探讨,被网民们称为“木子美现象”。面对给自己带来正反作用的“木子美现象”,“博客中国”网站适时拟定了基本道德规范,其中包括诚实和公正原则、伤害最小化原则、承担责任原则,并向喜欢该网站的朋友们发出倡议和征求意见,希望以道德规范和自律自爱作为该网站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在法律层次,面对“木子美现象”,引发了许多人的反对声音,纷纷要求封杀木子美。对这种反对,木子美似乎早有“预料”,因为她在11月7日的日记中写下了这样的题目《有法律常识地乱搞》,她在文中写道:“然后我就和这个学法律的乱搞了,并知道怎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乱搞。”那么,对于“木子美现象”,法律允许她的日记持续在网上发烧吗?


  何向东/整理观点1网络不属于个人空间


  何向东(特邀主持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有人认为,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木子美事件”是社会进步的体现。“木子美是个很有颠覆性的女性,她的出现显示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宽容,价值观越来越多元化”。对此,应当如何看?


  连向群(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的确,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作为一个成年人,木子美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别人无权对她的选择加以指责。对木子美来说,她通过与多名异性发生“一夜情”来体验性爱,其行为属于个人私生活的范畴,只要她的这种生活方式不影响他人,不存在妨碍社会秩序的情节,法律对此不提倡、不鼓励,也上禁止。在现行法律条件下,“一夜情”既不是刑罚的对象,也不是行政处罚的对象,国家权力不能干涉。虽然与木子美发生性关系的一些男性已经有了家室,但按照我国《刑法》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重婚罪必须以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要件,而木子美与这些男性,至多是“一夜情”,所以构不成重婚罪。


  就木子美写日记而言,也是她个人的事情,如果她将日记写给自己看,谁也不能干涉,那是她的隐私。可如今,木子美却将她的性爱日记贴上网络,这样,她单纯的个人行为就随着网络的传播成了社会行为,木子美就要为她的这种行为负起社会责任,包括道德评价以及法律责任等,毕竟一个社会是不会为了宽容而放弃价值取向的。所以说,“木子美现象”绝不是个人的事情,网络日记绝不是私人空间。观点2日记内容有色情之嫌


  何向东:有人认为,木子美将自己的性爱日记放到网络空间,污染了网络环境,特别是有可能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提出了要“封杀”木子美日记的要求。那么,从法律上看,木子美的日记是否属于网络色情呢?


  连向群: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淫秽、色情内容的物品分为三类:①淫秽物品是指具有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只有达到法定数量才构成犯罪。②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③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从这些规定看,木子美的日记显然不属于第二种类型,关键是看她的日记是否属于第三种,即是不是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如果不属于第三种类型,那么她的日记就是网络色情,这个鉴定要由相关部门来认定。


  而我国新闻出版署规定,淫秽出版物内容包括七种:①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②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③淫亵性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④具体描述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⑤具体描述少年儿童的性行为;⑥淫亵性地具体描述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⑦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述。


  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对淫秽物品的范围也做了界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书籍、报刊、抄本等。


  根据报道,木子美对做爱过程的具体描写,以性爱日记的形式在网上传播,并且多次、经常性传播,传播对象人数众多,对社会影响面大,这种行为涉嫌构成网络色情,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网络经营管理者对木子美的日记应当“封杀”。观点3网上传播他人隐私违法


  何向东:据了解,木子美在日记中曾经写道:她很负责任,想让众人知道哪些男人跟她发生过关系。因此,木子美日记里写了他人的真实姓名,但网络管理者立即通过网络信息警告她不要涉及具体的人名,之后木子美将其8月以前的日记关闭了,写的内容也不那么露骨了。对此,应当如何看待?


  连向群:前面已经谈到,目前,我国法律虽然对“一夜情”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对公民的隐私却是有法律保护的。一般都认为,“一夜情”以及性生活的细节都应当属于公民的隐私范围,未经对方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上把他人的真名实姓进行公开,否则就属于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木子美在日记中所写的与其发生“一夜情”的男性的名字是真实的,而情节是不真实或者是虚构的,且情节严重,那么木子美的行为将可能构成诽谤罪,就可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网站的经营管理者而言,根据相关规定,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的信息以及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因此,网站的经营管理者负有审查传播内容合法性的责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事实上,当网站经营管理者发现木子美的日记中使用了他人真名,可能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按照规定,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而不能仅是警告木子美,并继续允许木子美的日记在网上传播,所以网站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也有违法之处,而且网站有牟利的性质,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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